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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区售粮农民的一封信
作者: 未知   来源: 未知    发布时间: 2016-06-07   阅读次数: 1708

尊敬的农民朋友们: 
    你们好! 
    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,国家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出发,将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,我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间为6月3日至9月30日,全区各委托收储库点将及时挂牌收购。为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,确保农民增产、增收,维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,特请农民朋友切记如下事项: 
    一、售粮前  要通过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公告、微信等宣传渠道及时了解国家粮食收购政策、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等信息。及时把小麦晒干扬净,使水份、杂质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: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(即容重750-770克/升<含750克/升>,水分12.5%以内,杂质1.0%以内,不完善粒8.0%以内);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.18元(到库价)。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.02元掌握。详情请查阅《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》。 
    二、售粮时  如果选择到国有粮库及所有最低价收储库点出售粮食,售粮者要自带身份证及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银行卡以便粮食称重、验质、退皮系统“一卡通”和结算系统非现金(网银)的方便使用。如果选择其他收购主体(非托市民企、粮食经纪人)出售粮食,首先要查看了解收粮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粮食收购资格证书,尽量不与无证经营者交易,否则当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,难以维权。 
    三、售粮后  粮农无论将粮食出售给何种性质的收购主体(国企、民企、粮食经纪人、加工企业),收粮者直接收购种粮农民粮食无论是作为托市粮、储备粮、自营粮,买卖双方都应该“一手粮,一手钱”;因此,粮农要及时要求各类收购主体支付粮款,做到“粮出手,钱到手”,并索取粮食收购凭证或发票。如果对粮食验质检斤结果有异议,有权及时要求仪器检验复核和重新称重,维护自身利益,确保公平、公正。 
    为营造一个良好、规范、有序的粮食经营环境,请大家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法律、法规。 
    举报电话:0515-88325703   1776822681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盐城市盐都区粮食局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5月30日   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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